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王明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尹某某,女,现年56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明某驾车从仪陇县往南部县行驶,车辆行至南部县**镇**村**组被害人尹某某家附近路段时,见其一人在家,遂产生抢劫念头。尔后,王明某停车观望,确认尹某某家无其他人员后,当日下午14时许持刀进入户内,发现尹某某后,王明某上前左手锢住尹某某脖子,右手拿刀挟持尹某某,让尹某某交出家里的钱财。尹某某央求放过自己并往外跑,王明某遂对尹某某进行了殴打,尹某某在夺刀过程中手被划伤。王明某见尹某某反抗,便用房内的木凳敲打尹某某头部,将尹某某的头部按在地上碰,因担心动静过大被群众发现,王明某再次将尹某某拖进一有洗衣槽的小房间进行殴打。在尹某某无力反抗后,将尹某某手上的一枚银戒指取走,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尹某某处抢走2000元并强行抢走尹某某的手机后逃离现场。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诉讼期间,被告人王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本院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某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明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单页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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