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闲逛至海口市龙华区居仁坊,发现居仁坊73号门是打开的,被害人苏某某在熟睡,床边放着一个挎包,王某某便进入屋内将挎包盗走(内有现金5000元人民币),刚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苏某某发现并呼喊,王某某将挎包丢弃逃离,逃至200米远后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盗窃的财物现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香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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