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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一立镇******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顺庆区恒大城市之光**宿舍二楼,趁无人之际,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其内,在一间宿舍内盗窃了75元人民币现金,在另一间宿舍内盗窃了一部华为畅享10(4G+128G)手机后逃离现场,并于次日早上将该手机卖给了人民中路一个摆地摊收手机的男子,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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