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五莲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五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9日该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崔某某在五莲县**路**花园沿街经营**网吧,被告人王某在该网吧干网管期间,与崔某某发生债务纠纷,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4月向崔某某出具欠其450元的欠条一张。后崔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王某索要该笔欠款。2019年7月3日晚,双方相约在五莲县**小区见面。次日0时许,双方在该小区16号楼附近见面后,因债务纠纷问题发生争执、撕打,被告人王某持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匕首朝崔某某左侧肋部、左侧后背捅刺。随后崔某某往西逃离,被告人王某追赶崔某某至该小区中心广场东北侧23号楼附近,双方再次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持匕首连续捅刺崔某某胸腹部、后背等处数刀,致被害人崔某某脾破裂、肺破裂、胃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回到自己家中,2019年7月4日7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单刃匕首、方格衬衣、欠条等物证照片;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记录;3.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五莲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鉴定书、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户籍证明等书证;6.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云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及证据材料一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