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销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包头市石拐区**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包头市石拐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临时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同年11月2日被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呼和浩特市**院**号楼**室。无前科。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苑**号楼**单元**楼西户。2012年4月14日因妨害公务被包头市九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同年11月15日被移送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同年11月16日被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五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客户每人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为客户在“汇丰银行”办理贷款,骗取直接办理贷款客户“保证金”,同时还发展代理商,骗取代理商的加盟费及代理商发展的贷款客户的“保证金”。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用骗来的钱财向他人发放贷款,为了收回发放出去的贷款,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釆取自喷漆喷字、 拉横幅、堵门、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威胁、谩骂、起哄、跟踪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还钱。
1、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来到赤峰市宁城县**镇**村村委会门前,采取拉横幅、循环播放高音喇叭、谩骂、起哄、跟踪等手段,逼迫正在村委会开会的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还钱。
2、2017年9月18日,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来到赤峰市宁城县**镇**厂毛某某的办公室,釆取威胁、谩骂、跟踪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毛某某还钱。
3、2018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来到被害人佟某某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号的家中,采取拉横幅、 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堵门、谩骂等手段,逼迫佟某某还钱。
4、2018年1月8日下午,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 昊、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来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街李某乙经营的**美发沙龙门前,釆取贴横幅、循环播放高音喇叭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李某乙还钱。
5、2018年1月份左右,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先后两次来到被害人苏某某位于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号的家中,采取用自喷漆喷字、拉横幅、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堵门、驾车跟踪等手段,逼迫苏某某还钱。
6、2018年1月16日,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家园小区**号楼**室的家门前,采取堵门、砸门、循环播放高音喇叭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某还钱。
7、2018年初的一天上午10时许,赵某某(另案起诉)指使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来到赤峰市翁牛特旗**镇一宾馆内,找到正在宾馆内开会的被害人包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包某某带往赤峰市红山区,在途中被告人王某采取恐吓、威胁、谩骂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包某某还钱,在被告人王某等人停车吃饭时安排人员看管被害人包某某。被告人王某等人于当日14时许驾车将被害人包某某带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云计算中心被告人赵某某(另案起诉)的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另案起诉)继续强迫被害人包某某还钱,直至当日15时许被害人包某某离开被告人赵某某(另案起诉)的公司。
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恐吓、辱骂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系恶势力纠集者,被告人王某、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系恶势力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另案起诉)、梁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多次实施恐吓、辱骂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至三年六个月。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厚仁
检察员:崔 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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