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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抢夺罪)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区**街**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因期限届满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张某某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3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卢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二里半村张宣公路边被害人刘某甲开的宝明名烟酒茶专营店内购买四条大重九香烟,王某用微信支付了0.01元后便抢走香烟与卢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走,被害人刘某甲发现后开车追赶王某和卢某某,追至张某某东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王某和卢某某抓获。经张某某市物价局鉴定:四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3320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说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单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本院所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照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号院**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93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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