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克霖),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在狱中时其得知狱友李某甲的女友吴某某想要租用店铺,王某出狱后通过李某甲母亲与吴某某取得联系。2019年8月18日,王某带着被害人吴某某来到琼海市**镇**街**商城看店铺,王某自称该店铺为他本人所有,吴某某决定租王某的铺面后,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15000元。8月22日,被害人吴某某从朋友处得知,该店铺并非王某所有,并要求王某返还15000元,王某以多种理由拒绝还钱,后吴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向琼海市公安局报案。

2.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24日在琼海市**镇**路**会所与在该处上班的被害人陈某某结识,于8月25日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王某以修车、车需要加油等理由,要求向陈某某借钱。于是,陈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28日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合计转账7900元。后,陈某某于2019年9月1日、9月2日打电话给王某要求还款,并在微信中多次催促,王某以多种理由拒绝。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向琼海市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王某于2019 年10月7日在琼海市**镇**路**冷饮店被抓获归案,同时被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光大银行卡信息和账单、微信账单、手机通话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入所体检表;

3.证人证言:戚某某李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壹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