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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武宁县**乡**村村长王某甲因危房改造补贴一事产生矛盾,王某某在多次申请危房改造补贴但均未获批准后,怀恨在心想做些事情报复**村村干部和村委会。王某某在听到**乡防火宣传车的宣传后,遂产生了放火会让**村村委会干部因失职被上级问责的想法。2019年10月4日晚上21时至22时许,王某某在家喝了一斤左右的谷烧白酒和两瓶啤酒后,于当日晚上22时许从家门口骑自己的黑色踏板摩托车到九江市武宁县**乡**村**路口对面的**村**树林中放火。因怕被人发现王某某骑车时一直没有打开车灯,王某某把车子停放在**村**口的路牌附近,在确定附近无人后翻过路边的护栏来到**村**的树林内,在树林中捡了一堆茅草叶子堆放在一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在点燃茅草并确定火势起来后,王某某骑乘摩托车返回家中。王某某放火地点周边有民宅、派出所、加油站等房屋和单位,后火情被**乡**院工作人员黎某某发现报告至**乡政府干部,在乡村两级干部二十余人的扑救下将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6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赣神司(2019)林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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