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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立旭,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虚构做二手车生意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22次,合计诈骗金额325500元,具体分叙如下: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以微信余额被冻结以借的名义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以做二手车生意,用虚假二手车图片、虚假银行余额图片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借的名义骗取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收购一批二手车入股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6000元

4.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收购二手车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7500元

5.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以已经收购了一批二手车需要物流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7000元;

6、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收购一批二手车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8700元

7.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收购二手车生意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0000元;

8.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收购二手车生意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以要支付驾驶员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人民币5000元;

10.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在天津港购买了一批库存车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30000元;

11.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购进一批二手车为由骗取受害人26000元

1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购进一批二手车为由骗取受害人14000元;

13.2020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需要购进一批二手车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30000元;

14.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需要购进一批二手车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40000元;

15.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以需要支付物流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石某某50000元;

16.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以需要支付运费为由骗取受害人35000元。

17.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合伙做一批朗逸二手车生意投资苦钱为由骗取受害人葛某某人民币50000元;

18.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以能低价购买别克君越轿车为由骗取受害人葛某某人民币60000元;

19.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以购买的别克君越旧版换成新版为由骗取受害人葛某某20000元;

20.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以购买别克君越轿车要贴膜等为由骗取受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1.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以投资、定购车辆等为由骗取受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2.2020年5月10日至5月11日,被告人王某以购买的其他轿车要交购置税才能把别克君越轿车开回本地为由骗取葛某某人民币32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被害人报警前归还石某某48000元,归还葛某某111200元。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夏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石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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