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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街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报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移的材料,并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22时许,赵某邀约多人参加自己生日宴会后到官渡区**路“三人空间”KTV消费,王某某、王某甲(未到案)等人受邀后,由王某某驾驶云G5******的白色本田锋范轿车到达现场。云A8****面包车到达现场后,胡某(死者)、刘某(已起诉)等六人从该车辆内取得关刀等器具与朱某某、陈某(二人已起诉)等人相互砍刺,王某某驾驶云G5****轿车从胡某、刘某等人背后加速冲撞,将胡某、刘某在内的五人撞倒后继续向前行驶,胡某、刘某被撞倒后遭到多人持刀砍刺,致胡某头部、肩部、背部、手部共计六处被刀砍伤,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因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聚众斗殴而积极参与,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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