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4********,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1月至案发前先后任江苏省仪征市**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镇长、政法委书记、政协工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等职务,住江苏省仪征市**镇**街**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听取了辩护人管大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江苏省仪征市**镇相关领导职务,负责村镇建设、拆迁安置以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省仪征市其办公室等地,先后多次索取或者收受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杨某甲、常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杨某乙、王某丙、丁某某、林某某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7.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承接拆迁相关业务、确定拆迁补偿价格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或者收受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张某甲所送人民币合计34.8万元,并为其在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7年8月至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江苏**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某所送人民币合计13.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仪征**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所送人民币合计5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合计16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杨某甲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4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常某某所送人民币合计1.5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赵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乙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仪征市**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人民币0.5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丙所送人民币4万元,并为其在确定拆迁补偿价格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丁某某所送人民币合计2万元,并为其在确定拆迁补偿价格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林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并为其在确定补偿价格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干部履历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扣押物品:人民币8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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