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新利,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街**号**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新利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新利在**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任**,负责向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销售药品。2015年9月8日,王新利擅自在中药材市场购买无任何合法手续及检验合格证明的5公斤木通,并编写批号******,与**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其他药品一起编到销售清单里,销售给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2016年3月18日,王新利擅自在中药材市场购买无任何合同手续及检验合格证明的5公斤麦冬,并编写批号******,与**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其他药品一起编到销售清单里,销售给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经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麦冬,批号******为假药;哈尔滨**不孕不育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木通,批号******为假药。王新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新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认定为假药的药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移送材料清单、涉案物品清单、食药监局移送案卷材料、情况说明、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假药的认定函、营业执照、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售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新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郑某某对王新利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新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新利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重
2020年4月22日
附:
1.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