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王新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街**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案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新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房产投资、建造大棚等名义,承诺1月息1分至2分的利息非法集资赵某甲47万元、孙某甲3万元、胡某某6.6万元、杨某甲8万元、张某甲8万元、付某某4.1万元、刘某甲2.8万元、张某乙10万元、蔡某某25.8万元、赵某乙8万元、张某丙1万元、宋某甲2万元、姜某某2万元、常某某20.26万元、田某甲26.98万元、王某乙34.4万元、王某丙15.7万元、郝某某0.8万元、王某丁3万元、杨某乙3万元、张某丁0.2704万元、宋某乙29.472元、高某甲1.52万元,共计263.7024万元。集资后用于建造大棚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高额利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二)诈骗罪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负有巨额高利债务的真相,以收购玉米及玉米轴的名义诈骗栾某某5820元、李某甲15031元、刘某乙12000元、张某戊34100元、张某己49000元、周某甲11449元、张某庚7100元、杨某丙20798元、张某辛25665元、田某乙16280元、王某戊2791元、王某己13184元、刘某丙53000元、刘某丁1575.2元、马某甲19000元、孙某乙21000元、刘某戊19416元、李某乙11443元、刘某己23320元、卞某某3232.32元、杨某丁12814元、蒋某某12996元、李某丙11699.7元、马某乙5633元、黄某某11103元、杨某戊26090元、周某乙11926.2元、滑某某24763元、张某壬23601元、刘某庚86580元、高某乙4202元、周某丙17474.4元、刘某辛10860.2元、杨某己14890元、王某丙38295元、桑某某15494元、张某癸13794元、陈某某5244元、温某某6346元、夏某某60000元、张某子18339.1元、崔某某9518.8元、杨某甲28786.4元、张某丑13136元、张某寅14210元,共计86.300032万元。诈骗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承包合同、贷款条、借条(胡某某7.94万元);欠条、证明、银行卡明细、土地租赁合同、通知、判决书、保证书、解除合同协议书、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结论、户籍信息;2证人王新军、王某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孙某甲、胡某某、杨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蔡某某、赵某乙、张某丙、宋某甲、姜某某、常某某、田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郝某某、王某丁、杨某乙、张某丁、宋某乙、高某甲、栾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周某甲、张某庚、杨某丙、张某辛、田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刘某丙、刘某丁、马某甲、孙某乙、刘某戊、李某乙、刘某己、卞某某、杨某丁、蒋某某、李某丙、马某乙、黄某某、杨某戊、周某乙、滑某某、张某壬、刘某庚、高某乙、周某丙、刘某辛、杨某己、桑某某、张某癸、陈某某、温某某、夏某某、张某子、崔某某、张某丑、张某寅的陈述;4.被告人王新军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蕾
沈瑞艳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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