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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8年8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09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乐都西路1455弄银杏苑小区北门丰巢快递箱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快递柜内被害人华某某的价值人民币3,354.48元的华为牌P30Pro手机1部。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住所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16日17时20分许,其至本区乐都西路1455弄银杏苑小区北门丰巢快递箱处取自己的快递时扫码显示没有其快递,其遂联系快递员,快递员表示其的手机确认送货,其稍后接到信息提示快递被他人领走,其快递为一部华为P30手机。

2.《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证实,涉案手机已从被告人王某家属处调取并发还被害人华某某。

3.《订单详情》《办案说明》证实,涉案华为P30手机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354.48元。

4.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6日17时30分许在本区乐都西路1455弄银杏苑小区北门丰巢快递箱处取自己快递时,看到其他快递的柜门打开,顺手牵羊将快递柜内物品拿走。

5.《常住人口信息表》《网上对比》《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系累犯。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抓获到案。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59215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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