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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泼机镇大院子村石厂坝组7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于2019年9月29日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0月14日到镇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镇雄县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永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3年5月8日被裁定假释,于2014年8月22日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假释与原判合并执行一年十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10时许,王某因怀疑胡某某打麻将打假赢其八千元钱,便邀约祝某某和冯某某(已判刑)等人到镇雄县泼机镇大院子村营门口组胡某某家中找胡某某,要求胡某某退王某打麻将输了的钱,因胡某某带孩子在镇雄县卫生防疫站打预防针,王某又带领冯某某赶到镇雄县南广路441号欣欣宾馆内,并打电话威胁胡某某,若胡某某不来宾馆内把事情讲清楚,就带人去收拾胡某某,胡某某被迫无赖一个人去镇雄县南广路441号欣欣宾馆找王某等人。到宾馆后王某就要求胡某某退钱,因胡某某否认打王某的假,冯某某提出之前听邹某某岳母李某某曾被人打过假的事,王某便叫冯某某电话叫邹某某前往参与对胡某某进行辩认,邹某某接到电话后便带着王某某(已判刑)前往宾馆。邹某某等人到场后将胡某某的照片发给李某某辩认后得知胡某某就是参与打假麻将赢李某某钱的人,于是邹某某提出要砍胡某某的建议,并拿钱给冯某某到欣欣宾馆对面的超市内买菜刀,邹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各提一把菜刀欲砍胡某某,王某用邹某某的电话再次打电话给李某某,叫李某某来欣欣宾馆确认胡某某是不是在李某某茶室里打假的人,李某某到宾馆后指着胡某某说:就是这个人在我茶室里打假的,邹某某便提刀上前砍胡某某,王某某和冯某某提刀上前欲帮忙砍胡某某的过程中,被在场的其他人拉住。邹某某提刀对胡某某连砍数刀后带着王某某、冯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致使胡某某左前臂、左大腿开放性损伤;侧坐骨神经、腓总神经断裂,左股骨中段裂缝骨折,左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左尺骨不全性骨折。王某见胡某某伤势过重便主动将胡某某送医院救治。2017年3月3日经四川省沪洲市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后胡某某要求重新鉴定,2017年6月30日经镇雄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此次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嫌疑人王某的供述;2、同案嫌疑人邹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骆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辩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赌场纠纷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场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式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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