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2月1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4月21日因赌博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2017年1月6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此次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4时41分,被告人王某醉酒(血乙醇浓度:153.MG/100ML)后驾驶鄂A2M116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武强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行至市水果市场前地段,与道路边行人赵某某、邓某某及戴某甲驾驶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戴某甲、邓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爱损(轿车损失72352元、摩托车损失871元)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戴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熊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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