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谢传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健龙镇鱼洞村2组6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谢传奇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由王某联系,谢传奇出资,在云南蒙自向一个外号叫“黄毛”的男子购买了17000元的毒品麻古,由谢传奇驾驶租来的云GS****轿车和王某一起将毒品运往重庆,3月23日0时许,该车行驶至贵州省水城县都格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王某身上搜出一包黄色塑料胶带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共计93.23g(净重)。2020年04月10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78号鉴定文书鉴定,从所送检材红、检材绿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8.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黄色胶带等;2、书证:诉讼文书材料、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谢传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讯问视频、拆封、称量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谢传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谢传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谢传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谢传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谢传奇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丹
检察官助理 万玉娅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谢传奇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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