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街**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8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襄城区**路**小区大门西侧,采取用起子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绿源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检察官助理:朱倩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