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6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再次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9021983082414l,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金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北区) **幢二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6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6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再次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宁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2月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宁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2月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上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委托被告人王某乙开发棋牌类赌博游戏平台“天胡游戏”,并与被告人王某乙达成二八分红的协议。待游戏平台开发成功后,招募被告人张某甲、上某某等人担任代理并约定充值分成,代理们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在微信群内发布相关链接,组织他人在“天胡游戏”平台上以打“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代理们,共从中获利170余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上某某、黄某甲经事先预谋,在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分成的协议后,利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开发的“天胡游戏”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方式建立微信群,而后组织他人以打“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获利34300元,其中二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分成,共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处获取16300元。

3、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分成的协议后,利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开发的“天胡游戏”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建立微信群,而后组织他人以打“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获利524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按照约定好的分成,共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处获取2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明、王某丁、许某某、张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沈帆、莫林凡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上某某、黄某甲及同案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提取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上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不特定人赌博,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抽头渔利170余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上某某、黄某甲抽头渔利3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抽头渔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上某某、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茂松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上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乙、上某某18857378837、黄某甲13758387234)

2、卷宗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