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镇**村**号**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镇**村**号。2002年4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街**号**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室。2018年9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十字街派出所处两百元罚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村**路**房**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江**村**村**房**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村**道**栋**室。2013年5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5日因赌博、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2月4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陶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2月4日中午12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一村工贸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程某某贩卖了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程某某将该毒品吸食。
2.2019年12月4日13时47分许,王某某又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一村工贸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了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袋甲基苯丙胺。后程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在南昌市西湖区紫瑶小区门口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
3.2019年12月2日13时许,王某某收取陶某某微信群红包178元后,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渔业村王某某家附近向陶某某贩卖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随后,陶某某将上述毒品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4.2019年12月2日15时许,王某某收取陶某某微信群红包248元后,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渔业村王某某家附近向陶某某贩卖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随后,陶某某将上述毒品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
5.2019年12月2日19时许,王某某收取陶某某微信群红包200元后,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渔业村王某某家附近向陶某某贩卖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随后,陶某某将上述毒品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
6.2019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渔业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詹某某贩卖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5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渔业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后民警在王某某上衣口袋内查获3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88克)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1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2月5日晚上2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村**路**栋楼下抓获被告人程某某。2019年12月7日晚,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水厂路康桥绿城小区抓获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归案后,主动争取立功,积极举报吸毒窝点,并于当晚21时左右,带领民警驾车前往南昌市西湖区**苑**栋**单元**室抓获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李某某等人。2020年3月28日,李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称量笔录;
7.视听资料。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和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以及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四次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村**道**栋**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一村三道闸附近抓获吸毒人员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陶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中,王某某六次贩卖共计人民币2526元和3.02克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陶某某三次贩卖共计人民币1000元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程某某一次贩卖人民币1000元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上述人员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立功情节。被告人程某某、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陶某某、程某某具有违法劣迹,被告人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陶某某、程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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