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文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镇**号。因盗窃,于2009年1月2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文景通过手机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盛某某后,虚构家庭背景和个人条件,假意与被害人盛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后以修车、接待、试探感情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盛某某在本区**大厦**室转账共计人民币11206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挥霍。
被告人王文景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文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景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起诉书副本十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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