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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才盗窃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文才,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菜场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高邮市**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文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2年9月9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文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文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文才,听取了被害人金某甲及值班律师罗玉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文才在高邮市**镇**小区**期**幢**室金某甲住宅,采取用事先从金某甲母亲金某乙处取得的入户门钥匙投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金某甲放在客厅衣架上黄色女士挎包内的黄金项链1条(含黄金挂坠1个)、黄金戒指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1400余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文才经金某乙规劝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金某甲退出全部被窃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被盗物品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文才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价格认定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文才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才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 李群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才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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