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4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吕某某的名义通过**租车平台与被害人谢某某签订租车合同,向其租赁号牌为粤B1J****的路虎牌汽车一辆,租期2天,并于当天在深圳市提走上述车辆。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借口需要继续用车,不还车,一直续租上述车辆。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拒绝按照约定还车,失去联系,没有继续支付租金,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
2.2018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号牌为云A2W****的路虎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租期3天,并于当天在本市天河区花城广场花城汇南区地下停车场P6车库提走上述车辆。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借口需要继续用车,不还车,一直续租上述车辆。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还车,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失去联系。经查,上述车辆已于2018年6月由一名叫刘某某的男子抵押给了李某甲,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处查获上述车辆。
3.2018年3月5日,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租车合同, 向其租赁号牌为粤AF7****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租期3个月,并于当天在本市白云区提走上述车辆。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借口需要继续用车,不还车,一直续租上述车辆。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仍找借口不还车,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经查,2018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材料已将上述车辆转卖给尚某某。
4.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本区大石街签订租车合同, 向其租赁号牌为粤WSX****的路虎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6000元),租期6个月,并于当天提走上述车辆。2018年9月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还车,失去联系。
5.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本区大石街签订租车合同, 向其租赁奥迪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租期3个月,并于当天提走上述车辆。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借口需要继续用车,不还车,一直续租上述车辆。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拒绝按照约定还车,失去联系,没有继续支付租金,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
6.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本区大石街签订租车合同, 向其租赁号牌为粤E88****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19000元),租期3个月,并于当天提走上述车辆,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续租合同,租车至2018年9月,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失去联系。经查,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材料已将上述车辆转卖给杨某甲。
7.2018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在本区东环街签订租车合同,向其租赁奥迪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租期2个月,并于当天提走上述车辆。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借口需要继续用车,不还车,一直续租上述车辆。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仍找借口不还车,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失去联系。经查,上述车辆于2018年5月7日由一名叫刘某某的男子抵押给了李某丙,后又被转卖至胡某某,公安机关从胡某某的员工处缴获上述车辆。
8.2018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区大石街签订租车合同,向其租赁号牌为粤S71****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租期1个月,并于当天提走上述车辆。租期届满后,被告人王某某借口需要继续用车,不还车,一直续租上述车辆。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按照约定还车,失去联系,没有继续支付租金。经查,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材料已将上述车辆质押给杨某乙来借款。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依法查获的汽车6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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