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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富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文富,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大邑县******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0年7月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文富在邛崃市桑园镇高桥桥头福兵电器店铺内,以租房需购买家电为由,盗走被害人代某某放在该店铺内的一部黑色小米6X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013元。

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文富在邛崃市桑园镇马鞍村7组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假借租房后买家电现金不够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富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01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文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文富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提讯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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