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组织他人在其建立的闲聊微信群“熊猫麻将”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464896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燕
检察官助理:罗健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