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2012年4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压在绥阳县洋川镇、郑场镇、风华镇等地的农村荒郊野外、农户家等地方开设赌场,多次邀约魏某某、张某甲、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采取用摇包谷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王某压抽头渔利共五千元余元。
1.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洋川镇三叉丫(小地名)一树林中赌博1次。
2.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郑场镇清源村一户人家旁边空地上赌博1次。
3.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乡**村**组余某某家堂屋中赌博1次。
4.2020年8月上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镇**村**组陈某某家院坝中赌博1次。
5.2020年8月上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街道**乡**组胡某某家旁边空地上赌博1次。
6.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风华镇双门峡一农户家院坝赌博1次。
7.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王某压组织十余人在绥阳县洋川街道东山村西山坪组和尚坪(小地名)一树林中赌博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压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压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压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压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压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