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住辽宁省盖州市**楼**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杨某甲发生冲突,王某某持刀将宋某某、杨某甲扎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为轻伤二级,杨某甲为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辽宁省营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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