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3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卢某甲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等人赌博结束后向两人索要现金遭到拒绝,卢某甲等人跟踪王某某和唐某某至一村民家中并将唐某某叫出殴打,致其嘴角流血。王某某见唐某某被打,便质问卢某甲等人,后双方经劝解各自离开。王某某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家中拿一支疑似运动步枪的枪支返回寻找卢某甲等人,双方在西联农场医院附近相遇后,王某某持枪威胁卢某甲,卢某甲向西联农场医院方向逃跑,王某某追赶卢某甲并开了第一枪,追至西联农场医院门诊楼附近时又先后开了两枪后停止追赶。卢某甲被枪击中后,于当日下午6时左右被送往西联农场医院抢救,但因其被枪从后背打穿前右胸,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某得知卢某甲中枪死亡后,将枪支丢弃在**路**处水利沟内逃离海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的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基本查询项、病情简介,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郑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戚某某、江某某、陈某丁、罗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卢某乙、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情况说明、拘留证、到案经过、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讯问笔录及核查意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枪故意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德伟
书 记 员:王 于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诉讼卷1册、情况说明3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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