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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静安区“湘约城市饭堂”,采用推门从门缝进入店内的方式,窃得店内收银台内约1400元人民币后挥霍一空。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988号6楼M家社区酒店649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20年3月22日7时10分许,被害人发现其位于本市静安区“湘约城市饭堂”的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被盗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证实涉案现金被窃经过。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签字确认的作案经过及作案后消费的监控截图、作案时所着衣物的照片,证实其对盗窃他人店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并挥霍一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人口信息,证实王某的前科情况和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

检察官助理:傅明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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