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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1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三个月,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和麻古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2单元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身上查获净重5.12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袋和净重分别为18.99克、2.08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3.物证检验报告;

4.提取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6.1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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