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排绪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王排绪,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排绪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排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排绪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排绪,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排绪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李瓦沟村,虚构帮助李某甲托人找关系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王排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排绪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排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排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排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排绪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26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