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系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办理尾号为7777手机靓号为由,骗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居民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300元,作案后,王某通过微信返还杨某某1,700元,剩余26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办理123连号手机靓号为由,骗取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居民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3,500元,作案后,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2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云南省楚雄市居民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37,970元,作案后,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4月14日在汤原县**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某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飞
检察官助理:薛永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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