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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徐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铁路徐州站伺机行窃。同日23时50分许,王某某进入徐州站售票厅南门,发现旅客付某某(男,55岁,河南省伊川县人)躺在大厅地面上睡觉,所盖被子外有连接着充电器的充电线,遂拽拉充电线,将付某某放在被子里的一部手机(OPPO牌,型号A83)取出,随即携带手机逃跑。同月9日9时许,王某某出卖所盗手机,得赃款100元。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所盗手机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站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因盗窃被多次行政、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闫   伟

检察官助理:解松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2521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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