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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苏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吴某甲、王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乙、吴某丙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达人民币8388530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1本六合彩记和1部苹果6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告书、六合彩记账本、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王某甲、周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培卿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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