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园**座**单元**。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项目的情况下,伙同其父王某甲、徐某某、任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人信任,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等地采取开“借据”的方式,骗取民间投资款人民币4057万余元;在北京以签订《承包优质大桃合同》的方式,骗取495名投资人投资款4370余万元,实际损失285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二中刑初字第1171号、(2010)二中刑初字第173号、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企业法人登记信息页、《公证书》、《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记账凭证、收据、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平农字[2003]27号《关于大华山镇小峪子村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北京桃花源文化系列精品研发中心的批复》、京平计复字[2003] 142号《关于北京华萃制酒有限公司筹建储酒库的批复》、京平计复字[2003]93 号《关于筹建北京华萃桃酒厂的立项批复》、《承包优质大桃合同》、银行存款回执单、收取返利的存折帐页复印件、《东北地区民间投资统计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徐某某、任某某、殷某某、刘某甲、栗某某、张某甲、陈某甲、侯某某、陈某乙、辛某某、张某乙、崔某某、李某甲、景某某、王某乙、付某甲、薛某甲、付某乙、薛某乙、李某乙、刘某乙、陈某丙、刘某丙、关某某、王某丙、张某丙、邢某某、张某丁、韩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记录、人员信息申报审核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集资用途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迎春
检察官助理:马维双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7. 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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