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80********,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月24日重庆市渝北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级别管辖的原因,2020年3月31日该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谢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宿的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9 号君豪大饭店2520房间内将王某某抓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王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进的7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净重合计为1895.8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在王某某停放于君豪大饭店停车场的渝AW****车辆的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为982.5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
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指认、提取及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1895.82克,甲基苯丙胺982.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光荣
检察官助理:刘欣欣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证据材料16页,光盘2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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