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5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07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的家门外,趁无人注意之机,撬开房门进入屋内意图窃取财物,但被周某某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此后,王某某又来到被害人艾某某位于**镇**村**组的家门外,趁无人注意之机,撬门进入屋内,将卧室电视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电视柜上的数包香烟盗走。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艾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2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