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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强奸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振伟)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经扎兰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1月24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8日至4月8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6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11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8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将沿街叫卖冰棍的被害人赵某某招至自家院内购买冰棍,后将赵某某拖拽至屋内,采取捂嘴、扼颈、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赵某某死亡。次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家货车将赵某某尸体拉至扎兰屯市南木乡柞木梁子路边沟内抛尸,并将赵某某的自行车、冰棍箱、鞋、电子手表、挎包等物品藏匿和销毁后潜逃。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被他人捂嘴、扼颈致窒息而死亡。

2018年10月27日,扎兰屯市公安局在广东省深圳市**区**村**楼**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测谎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艳

代理检察员:胡青春

2019年8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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