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一直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孙某某要求与其复合,在遭到被害人孙某某拒绝后更是频繁发微信威胁被害人孙某某要与其同归于尽。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攀爬进入被害人孙某某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要求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被害人孙某某拒绝后威胁被害人孙某某要与其同归于尽,被害人孙某某不敢反抗被迫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雪芹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贰册捌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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