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乡**村**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上报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办至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携带雷管、炸子、汽油、打火机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将携带的汽油倒在陈某某住宅内的厨房等处并企图点燃汽油杀害陈某某及其家人。王某在倒汽油过程中,被陈某某摁倒在地上,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1证人王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1被害人陈某某、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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