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战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临潼区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住户籍地,农民。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战备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征询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战备与其妻子杨某某长期感情不和,且存在家暴行为。王战备称约两年前发现杨某某与罗某某有暧昧关系,遂心生怨恨,后又发现杨某某与一陌生男子在微信互发暧昧话语,更是加重了其心中的积怨。2020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战备在其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村**组的家中,因其妻杨某某和儿子王某甲吃饭时未叫自己,遂用手掐住杨某某的脖子欲行殴打,被其儿子王某甲推开。后被告人王战备准备一把榔头放于床头柜,预谋用榔头杀死杨某某。当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战备趁杨某某睡着之际,手持榔多次击打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昏迷,后又用手掐住杨某某脖子,致杨某某当场死亡。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战备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终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物证:榔头1把;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王战备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8.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战备因家庭琐事而杀害他人,手段残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对被告人王战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锦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战备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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