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成诈骗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退回元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左右, 被告人王成虚构自己为张某某产品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帮助李某某购买便宜种子为由,骗取李某某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元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元某某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元某某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元某某公安局出具的王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元某某公安局截取的《王成手机银行卡交易记录》;元某某公安局调取的《李某某农业银行交易记录》《王成邮政银行卡交易记录》;元某某公安局截取的《李某某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李某某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