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道**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退回元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左右, 被告人王成虚构自己为张某某产品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帮助李某某购买便宜种子为由,骗取李某某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元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元某某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元某某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元某某公安局出具的王成《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元某某公安局截取的《王成手机银行卡交易记录》;元某某公安局调取的《李某某农业银行交易记录》《王成邮政银行卡交易记录》;元某某公安局截取的《李某某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李某某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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