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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号。2019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纸坊巷“金汤”足疗店内,乘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窃李某某放置在店内大厅艾灸床上的白色“华为荣耀”PLAY3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3元,已被王某某丢弃。

2、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察院巷“玉虎便利店”内,谎称购买香烟,乘被害人吕某某回家取烟之机,盗窃吕某某放置在店内柜台上的蓝色“华为畅享”9PLUS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40元,破案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纸坊巷一菜店内,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窃王某某放置在店内柜台上慕辰紫色“OPPO”A9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10元,破案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儒林巷“香汤豆花”店内,乘被害人高某某不备,盗窃高某某放置在店内桌子上蓝色“华为荣耀”9I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3元,已被王某某卖掉。

5、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陇县城关镇南道巷 “玖萱”养生店内,乘店内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程某某放置在店内吧台上的金色“OPPO”R11 PLUS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0元,破案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陇县城关镇朱家寨村刘某某家门口,乘周围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轻型小货车驾驶室内放置的金色“华为”G9智能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6元,破案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

1、​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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