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西安市内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早上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成窜至西安市碑林区东仓门早市伺机作案,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时,从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盗取一部白色OPPOA3手机(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90元),后被害人张某某当场发现手机被盗,追上被告人王成索要回被盗手机并报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指认现场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6.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
8.证人证言;
9.被害人陈述;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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