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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王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成曾因嫖娼,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日经本院审查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广场**幢**室,使用门外鞋柜上的钥匙开门进入该室,窃得被害杨某某的现金524元及手机等财物。案发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成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元。

2.2020年4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酒店**房间内嫖宿过夜后,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际,窃走房间内被害人张某某的价值4500元的华为**手机1只、被害人赵某某的价值1500元的IPAD6平板电脑1台。案发后,涉案手机、平板电脑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成的身份信息及其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检察官助理:徐科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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