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村。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10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商场门前,被告人王成见该车无人看管,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该电动三轮车启动并开回自己家中,民警根据定位在王成家中将被盗车辆找到并将王成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经侦查,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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