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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到**广场受害人顾某某经营的“miss**”女装店,趁店主顾某某孤身一人在店里的机会,进入店内,用左手勒住顾某某颈部并将其推入试衣间,之后右手持一把约三十公分长的水果刀威胁顾某某,让顾某某将微信里的570元钱通过扫码的方式转入嫌疑人王某某的微信账户内,之后将顾某某手中的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XSMAX256GB手机以及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280元现金也抢走,然后威逼顾某某说出其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顾某某被逼解锁手机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看到其输入的密码,随后逃离现场,逃至沿河路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将受害人顾某某支付宝借呗的18000元额度以及网商贷62900元额度全部贷出来并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又提现至其本人的银行卡后,将受害人顾某某的手机藏在**治安岗亭空调外机后面并用树叶盖住,将水果刀丢弃到冰溪河里。经鉴定,涉案的玫瑰金色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收条、交易明细清单、病例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炉斌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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