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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成军盗窃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成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201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织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具有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王成军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水城县**乡**村**组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家猪圈内的两头猪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两头猪价值人民币11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诉讼文书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成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飞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成军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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