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临高县**农场**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恒,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吴某某、张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
(一)2019年5月10日13时许,“阿某甲”(身份不详)将被害人张某甲报案被盗的一张平安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王成盗刷,之后王成伙同王某甲(已判决) “阿某乙”(身份不详)到海口市秀某某**村**超市,由王某甲单独进入该超市采取小额免密支付方式(每笔不超过1000元额度)盗刷该卡合计12584元购买香烟。盗刷得手后王某甲按照与王成事先约定,将20条香烟交给王成和“阿某乙”,剩余15条暂存在该超市准备由王成和王某甲私分,当日16时许,王某甲返回该超市准备取走该15条香烟时被海口市公安局海秀派出所民警抓获,该15条香烟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及返还清单;2.立案决定书、POS机签购单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成和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二)2019年8月11日中午,“阿某甲”(身份不详)将被害人张某乙报案被盗的4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王成盗刷,之后王成伙同符某甲(已判决)到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路**号**便利店,接着到国贸**花园附近一家**便利店,最后再返回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路**号**便利店三处地点,由符某甲单独进入便利店盗刷该4张银行卡购买香烟合计18240元,符某甲最后一次在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路**号**便利店盗刷到手准备离开时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便衣民警大队民警抓获,王成逃离现场,民警从符某甲处缴获银行卡4张、芙蓉王香烟7条、硬中华香烟1条,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2.立案决定书、银行信用卡账务明细、签购单等书证;3.证人符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成和同案犯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王成、吴某某、张恒涉嫌盗窃罪的事实
被告人王成、吴某某多次在海口市内共同盗窃电动车并销赃获利,被告人张恒曾与该二人有过通谋,事后帮该二人销售盗窃所得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7日,王成和吴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广场1号门人行道处盗窃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之后张恒帮助销售给他人得款1250元,并由张恒代为收款后再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钱后转账100元给张恒用于买菜吃饭喝酒用,剩余赃款由王成和吴某某平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145元。该辆电动车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莫某某。
(二)2019年12月2日22时许,王成和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城门口盗窃被害人符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台铃牌电动车,之后将该车销售给吴某某的朋友吴某某得款1250元由王成和吴某某平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304元。该辆电动车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符某丙。
(三)2019年12月7日14时许,王成和吴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路**医院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水晶粉台玲牌电动车,之后由王成托朋友将该车销售得款1100元,王成买两包芙蓉王烟给该朋友作为报酬后剩余赃款由王成和吴某某平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506元。
(四)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王成和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社区**里**号**公寓一楼大厅内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本冈田牌电动车,之后通过“阿某丙”介绍销售给他朋友得款1100元由王成和吴某某平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3149元。
(五)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王成和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夜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台玲牌电动车,之后通过“阿某丁”介绍销售给他朋友得款1100元由王成和吴某某平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979元。
(六)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王成和吴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路**中学对面马路边上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松石绿台玲牌电动车,之后由王成托朋友将该车销售得款1100元,王成给该朋友报酬后剩余赃款由王成和吴某某平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符某丙、王某乙、丁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成、吴某某、张恒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吴某某、张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犯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308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共计1421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恒事前与王成、吴某某通谋,事后帮助王成、吴某某销售电动车一辆价值2145元,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成伙同吴某某盗窃电动车中有两辆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王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对王成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建议对王成在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之间决定并罚执行刑期,并处罚金57000元。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伙同王成盗窃电动车中有两辆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恒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恒涉嫌参与盗窃的电动车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恒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振院
书 记 员:王天臣
附:
1.被告人王成、吴某某、张恒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除从吴某某处扣押的粉色台玲电动车1辆和从王某丙处扣押的蓝色台玲电动车1辆已发
还被害人外,其余从被告人王成、吴某某、张恒扣押的财物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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