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成长期巨资购买彩票、通过网络贷款购买彩票,导致其欠下巨额债务。2018年3月至案发,王成为继续购买彩票并偿还网络贷款,以其中彩票需要缴纳税款、在巴中买房及车位、工程投资及支票承兑等虚构的事实及理由,欺骗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信以为真并以上述理由在外借款的情况下向王某某要钱。王某某将借得的140.73万元借款交由王成支配,王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偿还网络贷款及个人消费使用。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王成欺骗其在外借款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和王成以虚构的事实及理由向被害人巨某某借款8.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告人王某某在外借款140.73万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被王成欺骗并无力偿还借款后,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巨某某8.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贵斌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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